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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二六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一千七百元,折合銀元八萬三千九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八百三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二千五百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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