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一千七百元,折合銀元八萬三千九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八百三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二千五百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