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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О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О號

原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被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八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法 官 邱基峻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О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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