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О號
- 原告
-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康年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