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肆仟柒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