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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肆仟柒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二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