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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О五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О五號

聲請人
台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清藤
送達代收人
周耀門律師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裝卸搬運職業工會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系爭土地高雄市前鎮區興邦一九0地

號、高雄市○○區○○段二三三地號之最新地價證明),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徐源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О五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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