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一號

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事件,是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五百元,為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所規定,職此,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銀元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郭慧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一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