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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三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返還牌照事件,是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標的價額視為

銀元五百元,為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所規定,職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陸

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麛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郭慧珊

                           書記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