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三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返還牌照事件,是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標的價額視為
銀元五百元,為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所規定,職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陸
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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