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勞小字第一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勞小字第一二號
- 上訴人
- 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萬
八千九百一十四元,折合銀元二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五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