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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О四О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О四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川明
被上訴人
原告
乙○○即青鳥文具精品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

拾捌元,折合銀元肆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

貳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邱基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О四О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