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О四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О四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川明
- 被上訴人
- 原告
- 乙○○即青鳥文具精品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
拾捌元,折合銀元肆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
貳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