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八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八一號
- 原告
- 甲○○○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八一號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