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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陸拾陸元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上八時許,駕駛車牌九L-三七七三號自小客車在中山高速公路末端(小港),北上車道任意超車變換右側車道,因而造成被告之駕車右後方撞擊到原告所駕駛車牌YT-二一二三號自小客車之左前方,致原告之駕車左前輪鋁圈變形,右側車體擦撞到路肩護欄,右側前後鋁圈和板金嚴重受損,然被告卻恝置不理,加速逃逸,原告當即下中正路交流道,並逕至覺民路派出所報案,通知國道岡山分隊處理,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兩造在岡山分隊進行約談和解事宜,被告矢口否認擦撞原告之駕車,經處理員警當場發現被告之車右後方輪圈有撞擊之餘痕,係撞擊後所餘留下來的,當場員警詢問,被告無言以對,顯係因被告擦撞致原告之車毀損,無庸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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