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買賣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周志賢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三萬元,折合銀元一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一千四百四十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三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