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七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事件,是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五百元,為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所規定,職此,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銀元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