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七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七一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