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七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七六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