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七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七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