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四О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二四О一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