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號
- 原告
- 丁○○
- 兼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己○○○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丙○○、丁○○係位於高雄市○○路一八七號十五樓之二號己○○○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乙○○係被告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