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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號

原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
己○○○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丙○○、丁○○係位於高雄市○○路一八七號十五樓之二號己○○○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乙○○係被告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