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勞簡字第一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勞簡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良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茂基
溫曉君
右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原告補具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及八十七年六月、七月之薪資總表,被告補具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