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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七一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郭錦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七一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郭錦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