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六三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高雄縣林園鄉○○村○○○路六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之父黃忠直與其三兄弟繼承之共同產業,於民國五十年興建三層樓房,雖登記原告之叔黃忠信名義所有,但均以原告之父名義繳納稅捐,原告自五十四年起至七十五年止,在系爭房屋居住長達二十一年,原告之父不幸於六十六年間病故,享年三十九歲,原告為其父之直系血親,有權繼承系爭房屋及坐落之土地,詎被告之岳父張簡天當無錢購買系爭房屋,竟以恐嚇方式恫嚇原告之母,且不法將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登記為被告名義所有,被告與其妻舅張簡俊添趁系爭房屋鄰近之大舞台戲院於六十九年火災後,對原告注射針劑,將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拆除,搶奪原告所有之財產,被告妻舅已畏罪潛逃至日本,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損害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