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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四六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郭錦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四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郭錦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四六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