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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四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原告蘇信志與被告甲○○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為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是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伍

佰元,為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所規定,職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陸元,折

合新臺幣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一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