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О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О九號
- 原告
-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二人起訴
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甲○○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
拾萬元,原告甲○○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另原告乙○○提起本件訴訟之訴送標
的金額核定為壹拾參萬元,原告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