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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О九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程克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О九號

原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二人起訴

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甲○○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

拾萬元,原告甲○○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另原告乙○○提起本件訴訟之訴送標

的金額核定為壹拾參萬元,原告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О九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