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