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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

上訴人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3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