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二號
- 原告
- 甲○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