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甲○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二號 原 告 甲○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