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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二號

原告
甲○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