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九號
- 原告
-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九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七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黃美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法院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