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國再小字第1號
臺灣丙○○○○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國再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丙○○○○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丙○○○○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