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9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周宛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9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1、12月間夥同不詳姓名之男子,佯稱信用卡中心人員,致電使用 POS機台為刷卡機之特約商店,以測試刷卡機為由,要求不知情之商店人員依其指示操作機台,並回報機台所顯示之客戶卡號、效期、內碼等資料,隨後即將該資料交予上開共謀之男子製作偽卡,其中包含由原告核發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下稱系爭偽卡)。嗣被告為詐取財物獲得不法利益,乃與另被告甲○○(按:業經調解成立)在系爭偽卡上偽簽如附表所示之第三人署押,並自同年11月22日起至89年1月4日止連續持卡消費,使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服務,各偽卡消費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總計新台幣 180,921元,原告因此無法請求真正持卡人清償而受有損害;又被告上開行為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 175號刑事判決有罪,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原告所受損害,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簽帳單、前揭刑事判決書等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確認被告行為業經上開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判決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確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持卡人│卡號                │偽簽署押      │盜刷金額│
├───┼──────────┼───────┼────┤
│黃戊朱│0000-0000-0000-0000 │陳宗霖        │36,291  │
├───┼──────────┼───────┼────┤
│王世芳│0000-0000-0000-0000 │謝重明、江恆源│41,786  │
├───┼──────────┼───────┼────┤
│陳光宏│0000-0000-0000-0000 │許明華、楊國源│55,347  │
├───┼──────────┼───────┼────┤
│張惠茹│0000-0000-0000-0000 │龔嘉輝、龔佳惠│47,497  │
├───┴──────────┴───────┴────┤
│合計                                           180,921│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91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