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訴字第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訴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楊為明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福山國民小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