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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訴字第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訴字第一號

原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福山國民小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雄訴字第一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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