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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3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周宛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3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1日下午3 時4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37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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