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1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高雄縣大寮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瑞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丞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12日對相對人瑞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更名前:富丞堂建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蔡水教、蔡水立、蔡大富、蔡水萍等人聲請假處分(鈞院92年度裁全字第1472號),並奉裁定於92年4 月21日提存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92年度存字第1103號提存事件)後,聲請鈞院92年度執全字第1041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公司現場執行假處分在案。嗣聲請人於94年3 月11日以大寮郵局存證信函第79~84 號,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就其之執行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其中蔡水教、蔡水立、蔡大富、蔡水萍皆已送達,惟相對人瑞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已遷移他處致未能送達,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1472號假處分裁定所記載係「富丞堂建設有限公司」,聲請人主張該公司嗣後更名為「瑞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無非以高雄市政府94年10月28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40064797號函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惟查該變更登記表有關相對人「瑞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係「富丞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與聲請人陳明之「富丞堂建設有限公司」,不惟公司名稱不同,即連公司組織型態亦不同,形式上無從認定為相同公司。聲請人就此非相同之公司發函催告行使權利,容有未合,其聲請公示送達,自無所允應予駁回。
三、又聲請人提出聲請時,並未隨同檢附上開假處分執行是否已撤回及保全之假處分裁定是否已經撤銷之證明,假處分執行名義及執行程序是否已終結即無從憑斷,同有未足,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