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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8,091 元,應繳

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4,0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