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8,091 元,應繳
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4,0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