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47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4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