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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