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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47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47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4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