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高雄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8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