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40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作律師
- 被告
- 黃泓斌即人愛醫院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40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2日下午3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團體供血合約書、工本材料費收據、材料工本費收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