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5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577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