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 原 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聯一
- 訴訟代理人
- 鄭朝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洸振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351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