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聯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鄭朝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洸振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351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 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