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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鄭朝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洸振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351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