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鄭朝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洸振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351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