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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80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80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明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055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8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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