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高雄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8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