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27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27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 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