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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04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呈熹黃呈熹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04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0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管理費統計表、大廈管理規約及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04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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