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4日下午2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零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利息查詢表、應收帳務明細查詢、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金額不爭執,而其於之前以書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無可採,其於之前以書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無可採。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