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8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859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2樓1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曾惠瑾之債權業於原告起訴前移轉予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於訴訟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僅係受讓上開債權,並非合併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似有未合。又本件若依原告之主張改列分配表之利息利率,是否會影響次優先順位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楠梓分處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之稅款債權,而有通知上開二機關參加訴訟之需,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 月8 日上午10時2 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