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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3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謝雨真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丙○○
被告
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37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上午9 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乙○○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其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7370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票人 │背 書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001 │97年9月22日 │15,000,000│AI0000000 │樺儀網路│乙○○ │香港商香港上海││ │ │元 │ │科技股份│ │滙豐銀行股份有││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民生分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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