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2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2 審裁判費11,235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26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2 審裁判費11,235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