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0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082號
- 上訴人
- 羅佩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788 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慰撫金110,000 元+積欠稅款97,867元+已繳納稅款25,921元=233,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