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上 訴 人即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