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
上 訴 人即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