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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6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28號

原告
嘉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文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85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62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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